Article 43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