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