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