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

查询日志应当记载查询主体、时间和内容等,并长期保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