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