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仲裁机制第二十九条有效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组成仲裁庭前,情况紧急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依当事人申请,仲裁院可以组成紧急仲裁庭,由其作出是否采取紧急性临时措施的决定。紧急仲裁庭的决定对此后组成的仲裁庭不产生约束效力,仲裁庭可以承认、变更、撤销该决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