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国际化仲裁机制第二十八条有效仲裁院依据仲裁地法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临时措施制度,以保障仲裁程序推进和保证仲裁裁决执行。临时措施包括责令一方当事人维持现状、恢复原状、防止损害后果、停止损害行为、保全证据、提供财产担保等。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临时措施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取决于执行地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