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仲裁院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三)依据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负责相关案件的程序管理;
(四)决定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八)组织拟订并实施业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
(九)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