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仲裁院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三)依据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负责相关案件的程序管理;

(四)决定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八)组织拟订并实施业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

(九)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