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四条有效仲裁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或者罢免意见由理事会提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