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发现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