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学校周边从事下列活动:

(一)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等不适宜儿童、少年活动的场所;

(二)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

(三)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

已建成或者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移、拆除、关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