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发现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