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现有学校符合设置规划但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达到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妥善解决学生就学等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