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或者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配套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