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新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现有学校符合设置规划但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达到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妥善解决学生就学等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