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