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