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