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