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提出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意见。

职工一方提出的协商意向书,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签署书面意见;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由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产生的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