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平等协商第三十八条有效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