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