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与职工一方均可以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平等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收到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提出方进行平等协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