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集中供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二)负责组织落实市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三)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四)监督、指导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