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

(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