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其管理范围内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二)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台帐,定期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规范、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用户用热行为;(四)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五)组织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