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