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落实街区保护更新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