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落实街区保护更新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