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三条文化带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护沿线世界遗产,文物;(二)保护与修复沿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三)挖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四)支持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改善沿线村镇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三条文化带的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