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单位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