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水行政、文物、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交通、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