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植被,做好设施维护和园容保洁工作:
(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损毁、缺失及时更换;
(五)游乐设施、健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
(七)公园内的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八)其他规定标准或者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