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除公园管理单位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

现有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限期迁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