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

(二)公园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三)公园出入口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大型及重点区域公园设计方案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设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