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