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划定的具体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