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规划确定的公园和已经建成的公园,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