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

规划确定的公园和已经建成的公园,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