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工信、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水行政、农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