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