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