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