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