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