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治理危险房屋、排除房屋险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迁移、拆除危险房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及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其他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