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 停止使用该房屋:

(一)出现局部垮塌的;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三)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