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排除险情,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应急抢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