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