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