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