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