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