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

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